(一)适用范围
适用于长流程钢铁联合企业(包括加入铁水的电炉),独立烧结、球团、轧钢企业。其中长流程钢铁企业是指由相互衔接的且具有密切联系的原料场、烧结、球团、焦化、炼铁、炼钢(电炉)、轧钢、石灰、自备电厂等生产工序联合进行生产的钢铁企业。
(二)生产工艺
1、主要生产工艺:联合焦化、烧结、球团、炼铁、炼钢、轧钢和公共单位(发电、供热)等。
2、主要原辅材料:主要原料为铁精粉、块矿、烧结矿、球团矿、焦炭等原料;主要辅料为生石灰、石灰石、膨润土、轻烧白云石、萤石等。
3、主要能源:烧结用煤、喷吹煤、动力煤、重油、柴油、天然气、液化石油气、焦炉煤气、高炉煤气、转炉煤气等。
(三)主要污染物产排环节
1、颗粒物(PM):主要来自烧结机配料和整粒筛分,球团配料和焙烧,高炉矿槽、出铁场、热风炉、煤粉制备,转炉、电炉、铁水预处理,精炼、连铸切割、火焰清理、钢渣处理,石灰窑、白云石窑等,轧钢热处理炉、精轧机、拉矫、精整、修磨、焊接等有组织排放。原料系统的供卸料设施、烧结、球团、炼铁、炼钢、轧钢等工序的无组织排放。
2、SO2:主要来自烧结、球团焙烧、高炉热风炉、轧钢热处理炉及自备电厂等燃煤、燃气公共单元的有组织排放。
3、NOX:主要来自焦化、烧结机头、球团焙烧、高炉热风炉、轧钢热处理炉及自备电厂等燃煤、燃气公共单元的有组织排放。
4、VOCs:主要来自轧钢彩涂、焦化工序有组织、无组织排放和轧钢的酸洗、涂镀工序无组织排放。
(五)减排措施
1、A级企业:鼓励结合实际,自主采取减排措施。
2、B级企业:
黄色预警期间: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(含燃气)进行运输。
橙色预警期间:每座转炉(电炉)日出钢数不大于36炉,带动整体降低生产负荷,其中烧结机、球团设备限产10%(含)以上,石灰窑限产30%(含)以上,以“环评批复产能、排污许可载明产能、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”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;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(含燃气)进行运输。
红色预警期间:每座转炉(电炉)日出钢数不大于32炉,带动铁前工序、高炉和轧钢工序减产,整体降低生产负荷,其中烧结机、球团设备限产20%(含)以上,石灰窑限产30%(含)以上,以“环评批复产能、排污许可载明产能、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”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;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(含燃气)进行运输。
3、B-级企业:
黄色预警期间: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80%以内,以延迟出焦时间计;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(含燃气)进行运输。
橙色预警期间:每座转炉(电炉)日出钢数不大于30炉,带动整体降低生产负荷,其中烧结机、球团设备,石灰窑停限产830%(含)以上(单条生产线的降低生产负荷,以“环评批复产能、排污许可载明产能、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”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;多条生产线的,以生产线停产计);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80%以内,以延迟出焦时间计;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(含燃气)进行运输。
红色预警期间:每座转炉(电炉)日出钢数不大于26炉,带动整体降低生产负荷,其中烧结机、球团设备,石灰窑停限产30%(含)以上(单条生产线的降低生产负荷,以“环评批复产能、排污许可载明产能、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”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;多条生产线的,以生产线停产计);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80%以内,以延迟出焦时间计;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(含燃气)进行运输。
4、C级企业:
黄色预警期间:每座转炉(电炉)日出钢数不大于30炉,带动整体降低生产负荷,其中烧结机、球团设备、石灰窑停限产25%(含)以上(单条生产线的降低生产负荷,以“环评批复产能、排污许可载明产能、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”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;多条生产线的,以生产线停产计);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65%以内,以延迟出焦时间计;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(含燃气)进行运输。
橙色预警期间:每座转炉(电炉)日出钢数不大于26炉,带动整体降低生产负荷,其中烧结机、球团设备、石灰窑停限产50%(含)以上(单条生产线的降低生产负荷,以“环评批复产能、排污许可载明产能、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”三者日均值9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;多条生产线的,以生产线停产计);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65%以内,以延迟出焦时间计;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(含燃气)进行运输。
红色预警期间:每座转炉(电炉)日出钢数不大于22炉,带动整体降低生产负荷,其中烧结机、球团设备、石灰窑停限产50%(含)以上(单条生产线的降低生产负荷,以“环评批复产能、排污许可载明产能、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”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;多条生产线的,以生产线停产计);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65%以内,以延迟出焦时间计;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(含燃气)进行运输。
5、D级企业:
黄色预警期间:每座转炉(电炉)日出钢数不大于26炉,带动整体降低生产负荷,其中烧结机、球团设备停限产30%(含)以上(单条生产线的降低生产负荷,以“环评批复产能、排污许可载明产能、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”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;多条生产线的,以生产线停产计);石灰窑停产;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50%以内,以延迟出焦时间计;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(含燃气)进行运输。
橙色预警期间:每座转炉(电炉)日出钢数不大于22炉,带动整体降低生产负荷;烧结机、球团设备、石灰窑停产;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50%以内,以延迟出焦时间计;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(含燃气)进行运输。
红色预警期间:烧结机、球团设备、石灰窑、转炉停产;高炉焖炉;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50%以内,以延迟出焦时10间计;停止公路运输。
6、备注:
(1)独立烧结、球团企业,在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全部停产,停止公路运输。
(2)独立轧钢企业,在黄色预警期间,以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热轧、冷轧企业停产,停止公路运输。橙色预警期间,热轧企业全厂停产,停止公路运输;冷轧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(含燃气)进行运输。红色预警期间,热轧、冷轧企业停产,停止公路运输。
(3)预警期间停止烧结矿、铁水外运及铸铁机生产(高炉炉况异常时除外)。
(4)重型载货车辆进出厂数量减少比例=1-重污染天气期间进出厂重型载货车辆数量/预警前一周平均日进出厂重型载货车辆数量。
(5)转炉(含电炉)减排措施,以每座转炉(含电炉)日出钢40炉为基准,若启动预警前一周平均每座转炉(含电炉)日出钢炉数少于40炉的,预警期间实际日最大出钢炉数需乘以系数(预警前一周日出钢平均炉数/40);在满足相应停限产比例要求情况下,企业可根据每座转炉(含电炉)的出钢量和要求的出钢炉数,合理安排调节停限产的冶炼装备。
(6)焦炉出焦时间=原全负荷生产时出焦时间(设计出焦时间)/预警期间焦炉生产负荷。
(7)钢铁企业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后,为满足超低排放监测评估要求,企业需连续生产满3个月,达到监测评估要求。
(六)核查方法
1、电量分析:从企业分表计电生产设施和环保设施,分析历史预警期间电量变化,比对采取减排措施期间的用电量是否有下降趋势,初步判断企业应急响应落实情况。有生产设备单独分表计电的,应按照相关生产工艺的主要用电设备用电量计量。
2、现场核查:在预警期间企业是否按照应急减排措施要求停产;现场检查预警期间铸铁机是否生产;现场检查预警期间烧结机、球团设备、炼铁高炉等减产或停产比例是否与转炉限产比例对应。
3、台账核查:
(1)现场检查转炉主控室DCS历史数据和转炉运行记录,核查DCS历史数据中每天转炉煤气回收的次数,每天转炉出钢的次数,确认出炉数是否与要求相符;
(2)现场检查高炉主控室DCS历史数据和高炉运行记录(高炉鼓风机电流、鼓风量),比对预警前后数据变化;
(3)检查烧结机头、高炉、转炉、自备电厂等烟气在线数据,比对预警期间主要污染物浓度或排放量是否下降;
(4)调取企业装煤、推焦、熄焦运行记录,核查实际出炉数是否与限产条件下应出炉数相符。
4、运输核查:具体参照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》进行车辆核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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